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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谓“春秋决狱”就是抛开国家律法,以经义决断案情。
此法乃是从汉武帝时著名的大儒董仲舒首先提倡,并一直流传到后世的。
一开始名为“引经决狱”,就是以儒家经典为判罚的依据来断狱。
据《后汉书》所记载,“董仲舒老病致仕,朝廷每有大议,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,问其得失,于是作《春秋决狱》二百三十二事,动以经对,言之详矣。”
当然,朝代更迭,律法逐渐完善,已经很少还有人再用“春秋决狱”来断案了。
但方唐镜的案子不同于普通民事案,倒是十分适用于“春秋决狱”。
“春秋决狱”决的并非人的行为,而是一个人的心!
即所谓的“论心定罪原则”。
“论心定罪原则”乃是儒家提倡的,以行为人的心理动机的善恶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。
既然审的是人心,那么有没有原告其实并不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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