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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必了,你只需告诉我,有没有人为他潜逃通风报信,提供方便即可!”
“是,曾志飞潜逃之后,一直就躲藏在百平乡马鞍山下的一处农家院内,据查,该农家方人乃是张典吏妻侄何勋生名下佃户。曾犯亲口供认,何勋生与山定乡塘头村陈氏有仇,故而何勋生便令曾志飞在大年夜这一天,将陈氏一家六口灭门,他多次逃出围剿,都是张典吏通过何勋生为其提供消息……”
薛班头的叙述,成了压垮张典吏的最后一根稻草。
张典吏如遭雷击,整个人失魂落魄,一下子从座位上瘫滑到地上。
他是秀才,比在座任何人都清楚自己所犯的罪后果有多严重。
《大明律.捕亡律》有明文规定:知情藏匿罪人者,以窝藏罪论处。
明知他人犯罪,在官府追捕的情况下,故意窝藏罪犯或为其指引道路及提供衣食住行方便者,构成窝藏罪。
薛班头继续道:“据曾志飞本人交待,他所住之处不但张典吏知晓,吴典吏也是知晓,且吴典吏收受其父一千五百两银子,每次抓捕之前必派人至前街曾父出资所开的‘三江饭庄’告知其表亲,再由其表亲通过何勋生通知他提前逃离。故而官府抓捕屡屡落空……”
“嘚,嘚,嘚……”死一般的沉默中,唯有吴典吏的牙齿在上下作响,怎么止都止不住。
《大明律.捕亡律》明文规定:明知他人犯罪,在官府追捕的情况下,故意为罪犯通风报信,罪加一等;造成严重后果的,罪加两等。
这个罪犯还在逃脱期间再次作案,犯下灭门惨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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